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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存隐患 广西出招保安全

发布时间:2015-06-11  作者:金能电力   来源:金能电力 点击:

  2009年初玉林市发生燃气热水器使用不当事故、2009年11月1日南宁市发生燃气管道挖断泄漏事故……

  燃气普及率越来越高的背后,是日益凸显的安全隐患,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广西将出重拳强化燃气安全管理。

  燃气企业安全隐患突出

  因为方便快捷,燃气在城镇的普及率越来越高。

  据统计,目前,全区市县以上共有265家燃气企业,燃气用户57.27万,用气人口达1040.77万。

  但是,安全隐患也越发凸显。

  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区设区城市的燃气企业进行了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不少突出问题。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发现问题中包括安全间距不符合规范,消防水泵无法有效启动喷淋装置,消防水池有效容积不达标;配电柜前未铺设绝缘胶板或配电柜电缆沟未填干沙,压力表、安全阀定检过期,静电接地用的铜线的截面积未达标,充装间地面未采用不发火花材料,柴油发电机无法启动发电等等。

  煤气掺混二甲醚

  成行业“潜规则”

  5月21日,9家“二甲醚”检查不合格企业被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今年3月底至4月初,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质监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液化气掺混二甲醚专项执法检查和现场取样。检查检测结果显示,55个样品中,有20个样品不合格,其中竟有17个样品涉及二甲醚。二甲醚不合格率为30.9%,涉嫌掺混二甲醚液化石油气的企业占被检企业的45%。

  二甲醚为何物?专家介绍,二甲醚是一种易燃气,输配和灌装二甲醚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和容器。一般输配设施中的橡胶部位和液化气钢瓶瓶阀橡胶密封圈极易被二甲醚腐蚀,从而导致泄漏而引起爆炸。同时,即使气体不泄漏,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也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中明确表示,严禁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一经发现经过改装的气瓶,应立即予以查封,充装单位要依规查处。

  掺混二甲醚的液化气钢瓶,可以说是百姓家中一颗危险的“地雷”,为何还有那多企业铤而走险?

  其实,这都是利益使然。据了解,当前,广西二甲醚市场价格要比液化石油气低约800元/吨。二甲醚的市场价格相对比较稳定,而液化石油气的市场价格波动很大,所以瓶装气价格越高,掺加二甲醚的牟利空间就越大。掺加二甲醚已经成为瓶装液化气行业“潜规则”。

  企业“带病”经营

  将被清出市场

  面对燃气安全的种种问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表示将重拳出击,绝不姑息。

  此位负责人表示,广西将及时排查清理安全隐患,凡是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当地主管部门可按法定程序缓发、暂扣直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强化燃气市场监管。将重点清理整顿液化气瓶组供应站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凡是不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的,原则上不批准设立新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凡是燃气专项规划未编制完成或正在修编的,原则上不批准设立新的液化气经营企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一律予以关停或取缔。实施严格的燃气市场准入清出制度,抬高市场门槛,把一些设施不完善、“带病”经营和违规经营的小型企业清出市场。

  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规划部门在研究审批可能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时,要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部门在核发工程施工许可时,房屋拆迁部门在核发拆迁工程项目许可时,城建部门在核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时,要做好与燃气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管道燃气企业的衔接,避免因工程施工导致燃气管道挖断泄漏事故的发生。

  对单独进行燃气设施施工安装的工程,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未经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颁发施工许可。对同时设有燃气设施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审查燃气工程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否则不予批准施工许可。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准使用,不予通气,不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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